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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设代表机构/刘志强盈科合伙人律师(2)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结论是,一般行业无需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特殊行业须经审批。(注:详见我的另一篇文章《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特殊行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行业,具体有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银行、证券、保险、航空运输、律师法律服务等。
四、 代表机构的登记手续是否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代办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规定,一、 2004年7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登记代理资格的公司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目前此文件状态仍然为现行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019年版明确,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综上,上海市仍然需要委托具有代理资格的公司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北京市需由代表机构的代表或者雇员办理登记手续。
五、 代表机构设立所需的文件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暂行规定和登记管理条例均由国务院发布,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级相同,效力状态均为现行有效。前者是对代表机构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后者是对登记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前者发布施行于1980年,后者则是2018年,且登记管理条例对暂行规定有所更新、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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