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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设代表机构/刘志强盈科合伙人律师(3)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六、 代表机构设立的流程和成果文件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分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如外国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前者,则先申请审批,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如属于后者,则可以先登记,然后申请办理行政审批。
综上,代表机构设立的流程为:1.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如需);2.批准(如有)后,90日内申请登记;3.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准予登记,5日内发出登记证和代表证;或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与设立登记有关的其他具体流程还包括,刻制公章、外汇许可证、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外籍代表就业证、外籍代表居留证、外籍代表工作签证等。代表机构登记完成的成果文件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简称代表证)。
七、 代表机构租用房屋或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将会导致租用合同和聘用合同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依据此项规定认定代表机构未经过相关外事服务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例如2019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终6723号判决。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1980年10月30日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703号,2018年9月18日
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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