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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劳动关系上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孙斌
疫情期间在劳动关系上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各位律师:
晚上好!
我首先感谢全国律师界对武汉律师的关怀、关爱!也代表一个武汉的市民,感谢全国人民对武汉的增援和帮助!

下面我就疫情期间在劳动关系上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观点,不足之处望各位大咖给予斧正:

一、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效力?

孙律师:
湖北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与其他省市的通知在形式上有两个不同,一个是效力的问题,一个是适用对象的问题。

大家也知道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在湖北武汉,那么武汉的疫情治理也是全国疫情是否完全扼制、解除的一个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它是经过了国务院批准。效力上,比其他省市的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或者复工通知,其效力是要高一级的,这也是基于疫情在湖北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实际上这种效力它的关键点在什么地方呢?关键点就在于它的适用的对象。大家也知道湖北省(包括武汉市)是全国的劳务输出大省。很多武汉户籍的人员,需要到全国各地去上班。随着武汉在2020年元月23日封城,很多的人正在武汉,包括春节期间已到武汉探亲访友休假的人员。这两类人员在封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离开武汉的。作为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的适用的对象,包括这两类特定的人员。

在此我提醒各位律师在与顾问单位谈及这两类特定人员工资等待遇时,要明确按照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因为这两类特定人员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对象,政府采取了封城这种特定的强制措施,导致其无法在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在这一阶段工资支付上属于一个特别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在适用上,武汉封城期间湖北省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高于各省市规定的,这期间企业还是应按规定给予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当然这一工资标准不包括奖励或者提成之类的绩效工资。


二、年休假在现阶段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孙律师:
年休假是大家现在讨论比较多的问题,不仅仅是各位律师,也是各企业HR讨论的话题。现在在具体适用上从法律面上来讲,年休假首先存在两个限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消息日是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只能安排在工作日。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职工中途离职,如果他已休年休假高于应折算的天数,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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