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在劳动关系上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孙斌(2)
第二个呢,就是年休假不能适用的对象。即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所确定的三类人员。一是在治疗期间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另二个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企业职工。现实中这三类人很好明确。例如武汉市封城的这类人员,全国采取封城措施的不仅是武汉,武汉周边湖北十六个城市,还有其他城市已采取了类似封城的措施,那么年休假肯定不适用于这批人员。例如各地陆续需要返工的人员,现在有的城市已作出了规定,对于湖北等疫区返工人员都采取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这一期间这类人员也不属于年休假适用的对象。
由于有两个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企业正常生产或者复工之后,如果企业要安排年休假其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协商,绝对不能说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进行安排的话,就存在相应的法律的风险。因此我提醒各位律师在顾问单位适用现阶段适用年休假时要明确双方进行协商。那么这种协商的方式必须以书面或者有其他确认的形式进行固定,如文字、网络、录音等。否则后期就这一问题发生纠纷,最终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注意的问题?
孙律师:
现在疫情根据上海医疗专家张文宏教授的预测,他有三个预测,从他比较乐观的预测来看,最好的是在2-4周内所有病人治疗结束,2-3个月内全国疫情得到控制。
从这一预测来看可能控制的时间是在今年四月。就终止劳动合同而言存在风险的月份就是一月、二月、三月、四月这四个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认为关键要确认终止劳动合同者是否有延长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是有明确的规定。这六种情况有具体的规定我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现在基于疫情的所处特定时期,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延长终止劳动合同对象又扩大到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还有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现在在扩大延长终止劳动合同对象的情况下,律师在与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予以明确。因为这是特定的阶段存在延长劳动合同理由的对象,这两类特定对象,其必须是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才能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个要讲的是律师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后要做的几件事。结合本人办理顾问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实践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提前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在现在特定的情况下,建议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方面能够提醒劳动者确认自己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事实。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要求劳动者告知自己的身体状态及其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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