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申请检察监督方法的选择问题/张生贵
错案申请检察监督方法的选择问题
俗话说“一百个人心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针对民事错案而言,如何抓住错误提请再审或检察监督,这是必须要进行认真研究的,代理再审及检察监督的律师需要深下功夫。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标准而言,不同人的心中也有不同的标准,对监督标准的把握如果不统一,必然影响监督质效的提升和司法权威的树立,特别是如何在监督必要性标准的把握方面。代理再审案件的律师心中正义的天平稍有偏差,便可能阻却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之路,因此,监督方法的选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方式中,选用抗诉标准是对抗性最强的监督方式,也是刚性最强的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相对不足,检察建议的刚性普遍较低,三者之间如何选择和把握,涉及到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适当性问题,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判结果进行监督时,区分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如何适用相应的情形,代理律师应当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之上选取最为适当的监督方式,以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
区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的使用范围:
从政策引导方面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入推行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不适应再审程序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合理运用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提请抗诉的标准,一般适用于“案件比较重大”或者“裁判明显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再审检察建议主要是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实体处理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是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八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九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是原判判、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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