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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申请检察监督方法的选择问题/张生贵(2)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4条规定,符合本规则第83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是判决、裁定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是判决、裁定是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第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审理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再审检查建议在使用范围上排除了实体法上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种情形。在程序上排除了“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两种情形。但是在多数情况之下,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适用范围是重合的,因而在监督实践中有必要对其作出适当的区分。
第一、从民事讼法第200条关于监督事由的规定来看,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事由大致可分为“适用法律错误类、事实认定错误类、程序违法类、审判人员违法类”四种。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5条的规定,对涉及“适用法律错误类、审判人员违法类”监督事由的案件,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院抗诉。
第二,对涉及事实认定错误类和程序违法类监督事由的案件,原则上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为宜,但以下两类情况除外:一是案件比较重大或者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二是原裁判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者原裁判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应当提请上以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旨在加强同级监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解决民行检查业务倒三角的问题。对涉及事实认定错误类和程序违法错误类监督事由的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或认清程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自行纠错,既有利发挥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等方面的相对优势,又有利于减少检查监督过程中的对抗性,符合我国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和实际情况。
第三,从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角度而言,检察建议的性质类似于一般的工作建议,旨在提醒审判机关以相关案件为借鉴,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注意修正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瑕疵,并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在监督实践中,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瑕疵案件以及不适应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通过检查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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