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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法律误区/刘京柱(2)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就转让注册资本或中止、解散企业或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九、中小企业改制中“一人公司”出现,即名义上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接收企业产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却由一人出资经营,他人出名凑数,使本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 企业摇身一变成为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十、“偿外必先安内”,以改制不能影响内部稳定为名,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有关政策,债权回收后不还外债,优先偿还内债。如对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在破产中,套用有关政策,把企业破产前向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不管是资本性的还是借款性的)均作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又如,有的企业诉讼追债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就在于存在“三角债”,怕回收来的债款自己不能支配,被法院执行给了自己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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