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0)
2016年4月20日,法官甲将起诉材料寄出。经网上查询,2016年4月23日签收。直到2016年6月3日,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寄出去的材料就是石沉大海。期间,2016年5月20日后四五天的时间,因时间太长不知道怎么回事,法官甲试图联系该区人民法院。但是,联系无果。
这里也存在一个服务精度的问题。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我们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自然而然会想到法院会在7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作为人民法院如果收到起诉材料后,不去联系当事人,而且在超过7日的时间后,没有立案也还是不联系当事人,能不能评价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没有水准,没有精度?笔者以为,这个细节和侧面可以这么概括。因为,既然《民事诉讼法》有法定期间的规定,除非人民法院一切均正常进行,比如到期该立案就立案,该办什么就办什么了,你可以不照会当事人。假使你法院并没有遵守法定期限,而且超了好长时间,你仍然不去通知原告是怎么一回事,则说明司法办事很不精致,缺少应有的正式和精度。
2016年6月3日,收到电话是什么情况呢?是该区法院某法官打来的电话。告知将于本月14号开庭,告知加微信号,将在微信号告知银行帐号,交诉讼费。
在你的印象里,是不是认为首先收到的应该是特快专递?里面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没有。在长达一个多月后,法官甲收到的第一回应是电话,第二个动作是加微信。
所以,现实的司法永远是丰富多彩的。想都想不到的事情太多了。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再怎么丰富,也不能没有了《民事诉讼法》这个核心,哪怕在互联网时代。
法官甲加了微信后,果然,对方发来了银行帐号。
电话中,法官甲问:有开庭传票吗?答:要就给你寄。
之所以如此,因为异地诉讼,开庭时间或地点万一弄错折腾不起。结果直到开庭,法官甲也没有收到所谓的开庭传票。经法官甲请求,对方将一份开庭传票拍照后,微信发给了法官甲。
异地诉讼,哪怕是简易程序,开庭时间、地点也应当书面告知。而且,加微信后,可以通过微信书面通知。无论如何不应该打个电话了事。因为,开庭时间一般要包括月日点、第几审判庭这样的数字信息,只口头告知,万一出错很麻烦。有异地当事人参加的诉讼,考虑到异地当事人时间、差旅费等开支,尤其如此。故一个有精度的司法,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体现为书面通知。
另外两个难以评价的问题是,法官甲收到了该区法院工作人员从微信上发来的银行帐号后,犹豫了一下:不会是遇上电信诈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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