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1)
基本情况是这样,突然一个电话来了,自称是某法院;然后一条微信来了,通知向帐号打钱。这个时间当事人未收到法院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内的任何书面材料。那么,有没有诈骗的可能?根据这样一条微信,能不能让当事人放心的打诉讼费?
信息时代,互联网+,的确可以改变诸多传统做法。但是,笔者认为,体现在司法服务层面,像这样的问题,表征着司法的精度。即司法要采取一个新举措时,在当事人那里会是一个什么情况,你必须全面准确的掌握,并且将一些不必要的可能产生疑问的问题替当事人想到,这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服务精度。
法官甲瞅了瞅微信,两个因素让其放手一试,汇走了诉讼费:第一、这个帐号是“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这样的帐号估计假的可能性不大;第二、诉讼费数额不大,而且只交一半。总共没有多少钱,就是被骗也不是什么大事。而且,对方明确要求,只汇一半诉讼费。其解释称,如果调解就不用退费了。调解不了判决的话,再补交。如果是诈骗,不大可能减半。
像刚才这个问题,该区法院至少应当将相关的手续,比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带院公章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一并发到微信上,才能体现一定的正式性和一定程度上排除当事人不必要的顾虑。如果所有材料,当事人连个章都看不见,这种创新,应当理解为在司法服务层面缺少精度。
另一个难以评价的问题,也是上面刚提到的,该区法院要求只交一半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不能全缴的,应当提出减免申请。但是,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人民法院调解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退费工作量的确比较大。
所以,该区法院在立案时仅收一半诉讼费的做法,显然是对诉讼实际的有效应对,减化了退费环节的工作量。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原则上,你不能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但是,在调撤率比较高的情况下,这个事的确有一定价值,值得研讨。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研究价值,但是在具体措施上,还有待改进,即形式上也应当符合既有规定。否则,这种带有进步性倾向的司法行为也还应当评价为不规范和欠缺精度。
综上,该区法院不遵守《民事诉讼法》立案期限规定,不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诉讼费减半收取以及微信服务没有周密安排等细节所体现的仍然是一个欠缺精度的司法。我们通过这诸多细节,会发现司法在实现一定目的时作为不严谨,整体上很粗草。
(四)法官甲向浙江省某中院起诉分析。
2016年,法官甲向浙江某中院对律师B提起了侵权诉讼。仍然是起诉材料整理好,特快专递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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