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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2)
我们是不是还要预判一下会出现什么情况?我想有必要,因为你没有这个预判,你就不大可能对司法服务作出较理想的评价。
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就是预测。我们研究司法,应当不断的预测,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找出差距,进而再分析原因。当这种预测与实际非常接近时,可以说明相关主体的精确度比较高。
预判的内容前已提及,我们只看这次起诉是否能符合预期。
2016年1月21日,起诉材料寄走。2016年1月24日单位签收。2016年1月25日,收到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电话,要求补充对涉案文章有著作权的证据,而且所有证据材料要一式两份,即为被告准备一份。
2016年1月27日,补充材料寄走。2016年2月1日,该院立案受理。
从以上几起几个省份不同法院起诉情况看,这次最为顺利。首先,这是唯一遵守了立案期限规定的法院;其次,这是唯一没有提出“明确被告”那样立案条件的法院。总体上,司法行为较为规范,精确度相对高一些。
但是,仍然要求证据材料,并且要根据被告人数提供份数。这一细节又说明司法现状缺少精度的普遍性。即使在当事人切身感受比较满意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仍然存在非法要求等不合理因素,从而依然欠缺精度。
(五)法官甲于浙江某中院的诉讼经历分析。
A、一般诉讼程序分析。
浙江某中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20日开庭。法官甲提前请假,又是飞机又是火车,如期而至。并且,准时到达该院审判庭。
我们预判一下,到了审判庭,到了开庭的点,会发生什么事儿?
开庭啊!这还用问吗?
又判断错了。不是开庭,是调解。而且法官分头作工作。被告给出的数额从2千到4千,原告均因赔偿数额过低,不同意。原告主张了数万元的赔偿额度。
法官一看双方差距很大,没法调解。决定开庭。然后又宣布,先固定一下证据(相当于证据交换)。
这次庭审怎么评价?该院显然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审判原则。
这一原则本身,没有太坏的内涵。但是,该院的具体运用效果很差。
第一、调解可以一定程度上于庭前进行。当然,下面我还会再论证这个问题。庭前调解虽然可以,但有条件。这个条件是,案情较为简单,是非非常明确。换言之,不用开庭几乎就能判决。只有这样的案件,才可以考虑于庭前主持双方调解。
目前,我们法院的很多案件,包括相当复杂疑难的案件,法官都试图庭前调解。法官总希望自己有一种非凡的调解技能,这个技能可以基本不问案件的具体实际,便能够主导双方达成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方案。那靠什么呢?靠什么呢?靠什么呢?靠胡悠?如果不是,我则找不出更合适的词概括这种处理案件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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