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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3)
法官调解的动力又哪里来?调解就不用开庭了,我省劲儿;结案你就不用上诉了,我还省心。所以,当事人要是不同意有些法官的调解意向,法官说不定会恨你入骨,你就等着法官玩你吧。
怎么玩?最简单的也得拖你几个月凉快凉快。当然这种拖,放在中国司法的现实中,也不能百分百的解读为恶意或有负面影响。有些法官也可能处于善意将案件拖一拖,有些案件沉一沉也可能是一种正确的审理技巧,有助于案件的正确解决。
但是,调解优先,以及调不了就先拖着,拖不起了我们再调,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这种调解,它的出发点并不是案件问题的正确解决。而是,法官怎么审理省劲。它的所有动机均无涉案件的公平正义,而是如何结案,结了以后无人闹腾。因此,这种不正常的调解是基于法官角度的一种功利司法。
所谓功利司法,就是司法的功利主义。它是维护法官和法院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以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的一种审理方法。换言之,法官和法院的舒坦是首要的,当事人的感受不重要。如果大家能都好受,最好。如果不能,那只能让当事人难受。这就是功利的司法。
这个案件,因为赔偿额度双方争议较大,法官也没有给出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没有解决。这也是功利司法的一种特征,即当某个问题比如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司法就会首先寻求当事人调解而不是寻求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我们推想一上,一个问题司法自身尚且没有具体答案,他怎么去给当事人做这个问题的调解工作?这种工作是不是能够体现司法的公正品格?显然做不到。因为司法自身都没有尺度,调解结果只能是当事人乃至法院三方博弈的结果,很难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所能做到基本上就是一个功利的司法——只求结案事了,不求如何结案事了。换句话说,能结案就行,不论结果是否公正。哪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吃了大亏,司法也同意这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意见。为什么?因为司法自身都没有尺度,所谓一方当事人吃了大亏自然也无从实质认定。因此,哪怕是这样的调解意见也仍然可以被视为公平公正的司法处理。这就是中国司法调解的某种现状。
笔者认为,调解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但是人民法院必须公道主持。我们不能假自愿之形行强迫当事人之实,也不能假公正之名诱当事人自愿之形。调解作为非常广泛的司法结案方式,我们必须完善其公平正义的品格。这正应该体现为司法的精度,即不只是简单的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更应该是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调解中,对公平合理的把握就是司法的精度,而这样的精度显然我们的司法目前非常欠缺。当下,我们的司法调解更趋于司法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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