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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5)
司法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不这样思考问题,它就不是一个有精度的司法。
综上,这一开庭时间的确定和开庭传票的送达,所体现的整个就是一个没有精度的司法。
法官甲在延期不获准的情况下,放弃了此次庭审。
开庭当日,法官甲并向承办法官指出了传票送达时间系开庭前三日,而不是“三日前”的违法事实。如果法院按撤诉处理,将申请再审或重新起诉。
然后,该院又于17日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27日开庭。但是法官甲正好因家中有事请假一周,老家离工作单位所在地几百公里。所以,快递来了没法接收。于是,跟快递人员电话说好周日回来时取。周日正好24日,打开一开,又是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7日。
这个法院是不是疯了?没有。此案的审理期限至8月1日。所以,法官必须于期限内结案。因此,法官必须首先为自己考虑。这只能是一个功利司法。它不管当事人死活,必须对我法院或法官有利,一切司法活动围绕法院或法官的根本利益进行。
审限内结案,这件事本身没有错误的内涵。但是,审限6个月,你法院4个月什么都不干,不开庭也不调解。最后一个月两次传票,急着结案,你说这种效率是在为当事人拼吗?不是,你是在为自己拼,你是怕超审限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这就是功利司法的基本特征。
但是,这一次,法官甲决定出庭。也是要看看急成这个样的法院会怎么样?
急匆匆的请假,安排好工作事务。但是机票只剩下很贵的了。考虑到“合理开支”的问题,放弃了飞机。然而,高铁也没有直达的票了,只好从其它地方换乘。可见,一个急促的传票会给当事人带来多少麻烦。
如果前段时间,你法院确实有正常事由耽误了案件的审理,你将审理期限再延长一个月,也无妨。如果你前段时间也没有什么事儿,就应该早开庭,为什么要给当事人这么急促的一个庭审?
这一前一后的比较,充分说明,司法服务层次太低。远远谈不上一个精致的司法,它的一举一动非常粗鲁,缺少涵养,没有精度,甚至没有诚意。
这最后一个问题,你可能也有疑问,法院是不是故意折腾这个外地当事人?不能完全排除。即使这种情况,也不能否认司法欠缺精度。因为,司法如果动机都不纯,那根本就是不合格更不要说精度了。
很自然,27号开庭后,法院于8月1日作出判决结案,法院实现了自身的意图。
B、庭前证据交换等典型性动作的特别分析。
这起案件,总共开了两次庭:一次算是证据交换;另一次算是正式庭审。第二次庭审后,不几日就给出判决。这一部份,又如何评价?
笔者认为,第一次庭审,即所谓的证据交换完全可以成为正式的庭审。从而,此案只需要开一次庭便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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