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6)
然而,证据交换也是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因为,所谓的证据交换等同于实质上的庭审,故证据交换完全可以被庭审的举证质证所替代。从而,除非案情复杂材料很多,不能一庭结束,根本不必要搞什么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证据交换的广泛性,说明中国司法整体上欠缺精度。
当然,有人可能说了,美国司法为什么庭前程序那么发达?为什么我们不能也发达一下庭前程序?笔者给出两个原因:
第一、我们庭前程序与美国有实质性差别。
据南门徒木《美国三万名法官年审一亿起案件的秘诀》 一文介绍,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主要内容有:诉答程序,即当事人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发现程序,又称证据开示制度,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案外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审前会议,即由书记官或主事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召开审前会议,庭审不得超出审前裁定的范围。
假使该文的介绍是准确的,那么,在美国显然诉答程序和发现程序有明显的区分。即美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交换诉状和答辩状是一个单独的程序,中国司法诉答程序和发现程序不分。基本体现就是原告起诉就得附上证据。如果甲借乙3000元钱,没有任何手续。后来,甲不还钱,乙想要在中国法院起诉,首先我们的法院会因为甲没有证据而不予立案。实际上,极有可能被告甲对借钱事实不提异议,甲的主张可能是钱早已还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甲负举证责任。但是,按中国司法既有做法办理这起案件,原告有举证义务,并且极有可能因原告不能完成举证义务而立不上案。所以,美国的诉前程序不是我们这么粗草。你想一下,我们诉前直到现在依然诉答和证据交换不分。可见,中国司法欠缺精度。
为什么笔者主张被告不答辩,原告便没有举证义务,道理也是如此。当然,并不是借鉴美国经验,而是我们自己琢磨一下也是如此。只有被告不承认的事实,原告才有举证义务。被告答辩以前,法院不能确定被告不承认哪些事实。这种情况下要求原告就所有事实举证显然是一个没有精度的司法。就像前面提到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在立案时就要求原告提供著作权的证据,万一被告对原告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呢?如果被告的答辩意见仅仅是没有侵权呢?显然,原告的举证义务要根据被告的答辩情况产生。如果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仅对如何适用法律有异议,那么,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均没有举证义务。所以,在立案时就要求原告举证,以及在被告答辩前就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并不合理。这确是中国司法的经常性动作。当代中国司法普遍欠缺精度由此可见一斑。
综上,中国司法的庭前程序有自己的特点,一些细微的地方其实体现的是一种实质性的差别,不能拿美国胡乱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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