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7)
第二、我们的司法没有精度尚不适合发达的庭前程序。
我们的庭前程序包括了小额速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我们可能忽略了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司法没有精度,就不可能有理想的庭前程序。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但是我们基本忽略。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没有精度,它的庭前或诉前事务基本上就是瞎闹腾。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如果司法没有精度,它就没有案件的精确结果,它的诉前或庭前就没有精确的坐标。因此,也只能是乱七八糟的手段和方式都用上,只求结案了结法院的工作。即使某些案件处理得还可以,也不过是因为处理此案的法官比较专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整体上的精度欠缺,从而相对清晰了调解的坐标而已。
因此,从根本上讲,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却力图发展发达的庭前程序,这是不大符合规律的一件事情。有了精度,我们才能用精度所形成的清晰坐标将类似案件合理结束在庭前。一个没有精度的司法不可能形成发达的有效的理想的庭前诉前程序。比如,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官自己也不知道到底赔偿多少钱合适,这种案件我们如何通过发达的庭前程序去取得有效理想的结果?但是,还真有人不服。这些人总是认为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案件照样调解,乃至更适合调解。实际上,我们司法中的调解问题或者说调解的负面影响也几乎都在这里。
综上,中国司法当下无论是证据交换,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辅助性的审判动作均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司法欠缺精度。我们想办法切实提升了中国司法的精度以后,其它程序皆可受益并能正确成长起来。
(六)法官甲于沈阳某区法院诉讼经历分析。
定于2016年6月14日开庭。法官甲自然是提前请假,准时到达。我们猜想一下,到了审判庭,到了开庭的时间,然后,会发生什么事?
开庭?NO!又错!
不只是不开庭,连法官的影儿都看不见。书记员来了,说法官有事儿(可能是正在开会),你们先调解一下。而且,又是分头做工作。结果,又是调解不了。
然后,书记员说开庭吧。
庭审过程中,因法官甲要求被告对是否侵权给出明确表态。被告明确否认侵权事实。因此,法官甲当庭要求保全证据。因为,现在打开互联网仍然可以看到侵权事实。但是,书记员处理不了。于是,跟法官汇报。于是,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法官,问了几句又走了。于是,再汇报。于是,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法官,据说此法官是审判长。
该审判长了解了当时的状况后,直接扯到调解上来。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然后,就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作了一些交流。最后,不知不觉时间已经11点多了。原告提出的调解额度是2万元,书记员给出的额度是3500元,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是3000元。审判长意见也是3500元。并且,作通了被告的工作,也同意3500元,只剩下原告。如果原告不同意,上午的庭开不完了,下午法院也没有时间不能开庭,要等下个周才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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