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8)
我们如何评价这样的一个诉讼过程?
第一、庭前调解不适合于开庭前那一小段时间进行,特别是涉及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想庭前调解,法院应当及早进行。
第二、有争议的案件,没有明确标准的案件,不适合庭前调解。这样的案件,应当庭审结束后,对争议问题有了较深入的思考,基本能定住裁判标准后,再行切入调解。
因为该法院没有遵守这两个原则,所以庭前调解难以有结果。而且,将原本定于开庭的时间,耗费在调解上。并且,因为开庭时间挤没了,只好再定时间开庭。实际上,对当事人是一种极大的折腾。这种不紧凑,不经济的司法自然是缺少精度的表现。
法官甲简单考虑了一下,同意了3500元调解意见。原因有二:这三起著作权侵权,这是最后一起。法官甲不想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了;第二、明摆着,不同意调解,也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无论下个周开庭,还是下个月开庭,无论怎么开庭,最终结果不过如此。为什么这么说呢?一般来讲,法院的判决不会比法院给出的调解意见更理想。如果那样,岂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寻求判决?然而,不能将此视为法则。如果说有一定巧合的话,顶多可以表述为潜规则。
一来无心,二来也深知这个没有精度的司法会是多么的没有效率和质量。于是,法官甲爽快的同意了调解意见。
那么,这个调解结果是不是法官甲同意的结果?如果就事情本身而言,显然不是。但是法官甲竟然因为法院在开庭时间等方面的压力而同意了这样的调解结果。所以,这种调解仍然是法院方面的功利司法。即法院不在乎案件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只在乎了案结案的利我性。
然后,我们再想一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法院会怎么做?按照专业思维去预判:
第一、法院会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如果当庭过付,没有执行内容,也可以只制作调解笔录让双方当事人签字。
此案,被告明确可以当庭过付。于是,原告提供银行卡,被告当即转帐,履行完毕。
然而,法院出具的所有手续,法官甲真是似懂非懂。即不是当庭调解然后出具调解书的手续,也不是当庭过付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手续,也不像是原告撤诉的手续。一句话不懂。
但是,法官甲还是问了一句,你这种结案怎么能体现出是双方当庭协商一致的结果?
书记员答:这个不需要了。
哇噻!于是,法官甲只在给被告出具的收据上,注明:此数额是双方于某区法院当庭调解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个案件,被告虽然出庭也与原告达成一致,但是未在法庭上签一个字就结案了。从结案手续看,司法的精度的确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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