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19)
(七)法官甲于广州某区法院诉讼经历分析。
开庭时间是2015年3月30日。法官甲准时到庭。那么,我们预判一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
开庭?能开庭吗?
实际上,这三个案件仅该院正常开庭。而且,没有证据交换,直接开庭。而且,法官也很职业。而且,庭后仍然进行了调解。
如果也要做出评价,那么,该区法院在上述三个方面均较为规范。始终体现着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一定精度。
那么,是不是就无可挑剔了呢?其实也不是。不过凭心而论,司法如果能精确到这个程度,笔者认为也可。因为,实体问题是更难评价的一个范畴。司法的精确度当然也应当体现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不过,首先在程序性事项上都没有精度,都成为司法的基本问题,实体上的精度自然可以更放后一些。要评价实体,并且从实体的角度分析中国司法的精确度,不是不可以,只是难度和工作量更大一些。
以该区法院受理的此案为例,著作权侵权(剽窃)纠纷,对于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度酌定,的确很难对司法作出精准评价。该区法院最后判决结果是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然后,三方当事人均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三方上诉均被驳回。其实,司法实体上的精确性不是不可以评判,而是较难。因此,笔者不就此案给出实体精确度方面的评价。
(八)法官甲于某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经历。
法官甲同样是准时到庭。第一件事是什么呢?又是一个奇皑!该案承办法官的法官助理首先向法官甲送达了一份上诉状。
上诉状于开庭当日送达,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事情恐怕没有几个法院能做到吧?
这里是全国仅有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之一,这里的法官是全省遴选并经法官遴选委员会等层层把关才脱颖而出的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官。按说应当是绝对的资深法官。但是,正是这样的法官在这样的基本程序上都没有精度。
除了当庭送达上诉状,还有一个关于证据的细节。当时法官甲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据,而对方当事人要求这份证据的复印件。承办法官要求法官甲庭后将复印件寄给对方当事人。法官甲随口问道:你这里不能复印吗?然后,承办法官答了一句至今令法官甲都不知所以然的问题:这里是哪里?
如果法官问当事人:这里是哪里?请问当事人该做何感想?
又是证据材料,又是法院不能复印,又是要求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复印件。所以,程序性的事情容易评价,这些事情都可以归结为司法服务欠缺精度。
这个司法时不时的就非常自我,自我时往往膨胀,膨胀时往往任性,任性时往往不规范,不规范就脱离现行法的框架和轨道。一偏离往往首先就是司法利我。这种状态自然是没有精度。
总共3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