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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0)
再看审理期限。从开庭传票载明的日期分析,其立案日期不应晚于2015年8月2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院长批准。以该日为立案日期计算,此案应于2015年11月20日审结。但是,实际结案日期是2016年7月17日。审理时间接近一年。而且,无特殊情况。
从当庭送达上诉状,要求当事人向当事人邮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超法定审理期限来看,这个法院也是很不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典型性动作,仍然暴露着中国司法欠缺精度的基本问题。
(九)从实体上评价司法的精度。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让我们换个案例。
1、某自然村有果园和耕地约700亩。其中约400亩被村集体叫行发包和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这显然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这一发包违法行为,村民甲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因得不到有效处理,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甲送达了处理意见,对村民甲的控告不予受理,要求村民甲诉讼程序解决。
那么,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什么呢?该局认为:违法发包均有合同且合同不到期。依据《合同法》及某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农业仲裁机构,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因此,你要求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首先得确认合同效力。这个事我办不了。所以,对你的控告不予受理。
那么,复议机关又是怎么认定的呢?复议机关认为,这一答复不违法。然后呢?然后认为,该局对控告已经给予答复,再责令其履行没有意义,故决定如下:超期限答复违法。
针对复议决定,村民甲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要从实体上评价司法,则必须再回到案例本身。因为,如果我们研究不透案例,则无法对司法的处理做出正确的评价。如果我们研究错了案例,也就不可能正确的给出评价。
这里原告在实体上应否败诉,取决于行政复议决定有没有问题。这个问题又取决于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因为,原告是以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行政复议。
为了详细的研究问题,下面我将该局答复的全文摘录如下:
XX同志:
你反映的《改革的春风岂能吹不进XX庄》(对该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控告)信件,我局于2014年5月6日收悉,收悉后,我局按照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转交XX镇政府调查处理,XX镇政府调查结束后,于2014年9月17日给予你答复:反映的小果园及山岚违法发包的问题,因村委会已与承包户签订了书面合同,且承包合同不到期。不应通过信访和行政渠道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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