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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4)
甲企业本该纳增值税100万,通过与乙企业虚开增值税的方式,少纳了20万元的税。我们能不能理解为甲企业偷税20万?不能。因为,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在进项和销项数额一致的情况下,甲企业少交20万税,就意味着乙企业要多交20万元的税。因此,这样的虚开,不过是税负转移。这种转移,对国家有危害吗?如果甲乙均明知,对社会有危害吗? 我愿意替别人交税反正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法律管得着吗?更何谈犯罪?!
但是,的确是行为犯。因此,法院认为只要有实行行为即构成本罪。那么,这又怎么评价呢?这究竟是司法的精度还是欠缺精度?
我们知道犯罪的基本定义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论行为是否符合分则具体法条对罪状的描述,只要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出罪。怎么出罪?还有总则的相关规定嘛。
这就是司法的精度。因此,行为犯所体现的是精度,不能适用总则相关规定出罪,欠缺的还是精度。
综上,对于在实体方面司法的精度,我们必须用更精密的度去衡量才能正确评价。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感觉司法已经很正确了。从而,对司法的精度产生错误的评估。
从以上这些案例所反映的司法状况分析,司法的现实表现的确很不规范。在程序上,司法精度不够容易观察也容易论证。在实体上,精度也不够。而且,一般来讲,程序和实体分不开。因为,操盘手一致——在程序上精度不够的操盘手,在实体上往往也没有精度。
笔者对中国司法整体评价是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均欠缺精度。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某中院已经实现了庭审无笔录的全程录音录像模式。这个应该怎么评价呢?
司法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进步或精度,无法替代其行为相对于现行法的精确性。我们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任何进步或精度都应当服务和体现为相对于现行法的精确性。
综上,从以上这些案例分析,我们的司法显然较大程度存在不专业,不规范,缺少精致分析问题的基本能力等问题,一句话就是欠缺精度。
第三章 中国司法的力度
一个没有精度的司法,力度往往差强人意。力度与精度的这种联系不是主观臆测。简单的说,在没有精度的情况下,首先目标就不确切,从而司法要坚持什么不明确,司法者认为左也可右也可。这种两可,必然放任司法随波逐流而没有力度。另一方面,司法在实务中要坚持什么,首先必须确认什么是该坚持确定没有错误的。如果司法拿不准想坚持的东西是不是真的正确,何来勇气去坚持,也就不会在相关问题上产生力度。
我们先看一下基于精度而产生力度的实例:
某民事诉讼,被告的代理人系受诉法院副院长的亲兄弟。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且在人民法院当庭驳回后,通过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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