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6)
1999年9月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我注意到这里有一个细节,即: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这里的“上级法院意见”是怎么来的?是上级法院的某位领导的个人意见还是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是口头意见还是书面意见?
因未找到该案的更为详细的资料,这一上级法院意见具体是个什么东东,也无从细考了。不过,上级法院意见终归是有的。
我们从该讨论笔录可以看出,分明是“上级法院意见”起了主导作用。因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所以,最后决定就判5年。
那么,就这一基本情况分析,我们想一下这个问题: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有没有“力度”。作为承办法官他自己没有“意见”,他的意见就是上级法院的意见。或者自己虽然有“意见”,但是,主动放弃自己的“意见”,让“上级法院的意见”成为自己的意见,这种司法人员有没有“力度”?既然你是此案的审判长,你们是此案的承办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为什么你们的意见就是这么简单的“上级法院的意见”?可见,中国司法很多法官和法院均没有“力度”。
我们再假设一下,如果此案的一审法官和审委会坚持自己的意见,会怎么样呢?会挨批挨斗,丢乌纱帽吗?说不定会。因此,他们首先是欠缺力度,当然造成这种不敢有力度的原因可能恰恰是缺少精度。后面,我还会就此案分析力度与精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我们接着看力度。该案二审期间,1999年11月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看一下这里好可笑的一句话,即“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二审审判长自己的意见是犯罪不成立,但是,他却话锋一转,指出“一审却定了罪”。那么,一审竟然成为二审定罪的一定根据。可是,先前一审是因为上级法院的意见判的刑,现在二审又以一审的结果为根据继续判刑。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互为表里的逻辑,只能说中国司法没有担当,没有力度。
最后,因为相关部门关注与过问,二审也维持原判。这就是中国司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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