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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7)
假使在当时是因为相关部门的关注与过问“力度”很大,从而,此案一审和二审的审判人员均没有更大的“力度”抗衡才致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那么,被告人刑满释放5年以后,辽宁省高院这么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这么长时间以后的2010年,仍然存在相关部门关注与过问的很大“力度”吗?而且,其再审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那么,这种内在力度真的不足以与法外力量抗衡吗?但是,辽宁高院再审后,仍然是维持原判。
因此,将这些问题归结为“法外力量影响审判”仍然是不准确的。它的基本特征就是中国司法欠缺力度。这种力度就是指司法坚定不移的遵照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司法处理的能力和决心。一审审判长自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后又同意构成挪用公款罪,他所欠缺就是“能力和决心”,没有一种坚持由事实和法律所决定的意见的勇气和力度。二审审判长自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却因为一审定罪和相关部门关注与过问,就认定被告人成罪。这也是没有坚持由事实和法律所决定的意见的勇气和力度。整体上一审和二审审判长均没有,均欠缺“力度”。
我们再看一下此文对此案透露的其它情节:
1999年9月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领导当即表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这里的领导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担当,而是向上级汇报,要汇报,再研究。也就是说他把问题先推给上级,上级有了意见后,再拿出自己的意见。可是,上级的意见从哪儿来?上级也要先听下级的意见。下级有了汇报意见后,上级再出意见。这也就是我们刚才分析,一审因上级法院意见定罪判刑。上级法院又因为一审定罪判刑而维持原判。那么,到底这个罪和刑是哪一级法院的意见?最后,就是相互推诿。这个过程,说明什么?说明中国司法整体上缺少担当。一个缺少担当的司法,哪怕它有正确的意见也不敢或不愿意坚持,从而也就是一个没有力度的司法。
那么,担当一下又会怎么样呢?文章中指出:作为一个在审判台上主宰审判的人,当一个呵斥被告和律师,认真质询检察院证据,认真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从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当这个傀儡。让自己签上名的判决书完全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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