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8)
当真中国司法者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吗?而且,这种不能就是因为法外力量吗?我认为不是,除了法外力量,一个更重要的事实是中国司法欠缺精度。因为没有精度,所以就没有力度。因为没有精度,所以法外力量就是正确的力量。因为没有精度,所以,上级法院地方党政领导等等的意见就都是可以遵循的“正确意见”。
我们再看一下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一位领导的意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也就是说,他认为这个案件可以判也可以不判。这就是没有精度的表现。作为法院的领导,首先是法官,作为司法者在罪和非罪的问题上居然“两可”。既然判也可,不判也可,你还指望他担当个屁!因此,上级什么意见我就什么意见。反正,什么意见也不会违背我的意见。所以,没有力度的司法首先是因为,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精度。那么,就此案,就周澄这个被告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假使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左右司法,就让这位领导决定,我相信他依然没有主意。他就是对这个案件没有主见。而他之所以没有“主见”,就是因为没有精度。
我们再看一下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
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
注意了,他的意见是“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也就是他认为此案被告人有罪是可以的。但是,他同时又指出“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也就是说只是证据欠缺,在定性上问题不大。但是,最最后,他又说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也就是我的意见不算意见,只是说说而已,我最后同意的是上级的意见。
在我们的司法界像这样的领导以及这样的表态还少吗?这些领导和意见对司法实务有意义吗?这样的领导和这样的表态清楚的说明这个司法不可能有担当。而它之所以没有担当,就是因为没有精度。不信,你让这位副院长成为他想要请示的领导,并且就让他对此案的请示给出意见,他依然会没有主见。而他之所以没有主见,就是因为没有精度。
你可能会有两个疑问:一、司法坚持自己的意见真的很有风险;二、此案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需要什么精度?
第一个问题,此文中提到了。其论据是:四川一个法官曾经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我就不当这个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河南一个行政法官,在审判中按法律等级原则评价了省人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因此无效不予适用,结果工作都差点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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