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29)
河南种子案,笔者了解较多。就此案看,法官不适用《种子法》也仍然不正确。问题并不是《种子法》与上位法有没有抵触,以及《立法法》有没有规定抵触无效,这两个问题都不是真正的问题。在《种子法》与上位法抵触,并且《立法法》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然没有权力认定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从而也就不具备适用《立法法》的条件。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并且这种抵触的处理也有法定程序,岂是一个行政法官或一个中院认为抵触就直接不适用那么简单的事情。所以,这件事,表面看起来,人民法院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时,对地方性法规不予以适用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也体现了司法的精度。但是,因为《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和法律冲突规定了专门的解决办法,该院法官并没有遵循这一规定,从而其司法作为反而没有《宪法》依据,应当视为欠缺精度,这也是后来风险的重要原因。这样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仍然不适用《种子法》,但是将这一不适用放在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后。如果该案承办法官具备这样的“精度”,其不但可以圆满的解决所承办的案件,也定然不会有后来的职业风险。
文中提到的将大盖帽子放在审判台上的法官,我并不知道其所审何案。但是,一般来讲,一个有精度的司法,并不需要“抢夺先机”。并不是说只有当庭宣判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庭后判决就只能按领导意见进行。这个结论在表面上看有道理,但是,我们在周澄案里也分析了这个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按领导意见办,往往也是因为被领导者没有主见,没有精度。因此,笔者并不认为当代中国司法坚持正确的意见一定有多大的风险。前提是,坚持者必须具备足够的精度。否则,如果你当庭所判案件也是很有争议,没有强有力的说服力,那么,事后被免职也就说得过去了。这种风险其实在最根本上源于自身的精度。当然,一定的外在环境并非没有任何作用,我也并不是说有精度就没有任何不测的风险。但是,我需要强调的是,比如周澄案,即使你当庭宣判无罪,你仍然是逞匹夫之勇。为什么?因为,这几个问题,你能不能很好的回答:
第一、从辽宁省高院的再审裁定看,我们知道本钢是国有企业,而被告人周澄是国家干部,系被任命的本钢销售中心的经理。那么,本钢中心没有公家一分钱,你怎么理解?国有企业的销售中心,人员也是国家干部,本钢中心怎么能定性为没有公家一分钱?如果你认为这一结论是事实,那么,你分析个道理出来。这就是司法的精度。倘若这个问题,你没有很好的道理拿出来,那么,当庭宣判后,就等着免职吧。所以,精度决定了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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