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31)
因此,不要说再审裁定对原审没有改动是中国司法没有力度的表现,其实,首先是这个司法没有精度的表现。
综上,通过周澄案的分析,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并非法外力量有多么可怕,首先是中国司法没有力度,没有担当。而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法外力量的干扰,首先是中国司法自身没有精度。我们很多案子所谓错了也改不过来,表面看是中国司法缺少力度,仿佛我们的司法心虚不敢正视自身的错误,不愿意纠正自身的错误。实质上,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中国司法缺少精度,我们对这样的案件,也即有些争议的案件,往往是需要精度才能坚定结论的案件,恰恰是精度的欠缺导致没有可以坚定的结论去坚持,从而左也可右也可,改也可,不改也可。这种情况下,没有力度的司法,就会随着各种法外力量而摇摆,从而更没有力度。究其实质,不过是欠缺精度。有了精度,这所有的问题才会在最根本上得以改善。
第四章 中国司法的信度
中国司法缺少信度已经不需要论证了。值得强调的是这种缺失并不是当事人不信任造成的,也不是其它国家机关不尊重造成的。其实信度缺失最根本的正是自身欠缺精度和力度,又特别是精度,因为力度也因精度而生。因此,也可以说中国司法无论是信度缺失还是力度缺失都首先是精度缺失。
我们提升司法的权威,应当着力打造司法的精度。因为,一旦司法有了精度,就有了让人信服的基础。而且,这种精度对于司法自身坚定一定的结论有实质性的作用,从而也会带来力度的提升。精度和力度的有机结合,很难造成没有信度的司法。因此,司法信度的提升必须植根于中国司法精度的升华。
那么,如何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必须关注:第一、提高司法考试的精度;第二、提高司法人才吸纳和使用的精度。
(一)如何提高司法考试的精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考试的目标或作用,即国家建立这样的一个司法考试制度要实现什么社会功能。
比照会计师资格、医师资格等制度,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也是一个资格考试的制度。我们尚且不能将司法资格与具体的司法职业混为一团。所以,司法考试应当服务于司法资格这一具体内涵。司法资格应当成为司法职业的前提,是从事司法职业必不可少的基本属性,但不应视为全部属性。
那么,究竟什么决定了一个人具备还是不具备司法资格?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体现了我们对司法资格具体涵义掌握的精度。如果我们找到了这种东西,从而对这种东西作出准确定义。然后,有这种东西就具备司法资格,没有就不具备司法资格。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资格的精确理解。如果我们将无关的东西纳入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或者将必相关的东西排除于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都是对这种东西的不精确理解。这种不精确,一定会反映到司法职业的现实中来,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最终,会对中国司法的精度产生最根本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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