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32)
因此,精确的识别出这种东西非常重要。
有人认为这种东西包括“全日制”,也就是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应当纳入“全日制”这样的因素。
有人认为这种东西包括“法治思维”,也就是司法资格的具体含义应当纳入“法治思维”这样的因素。
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除了表面上高大上了司法资格本身外别无用处。
其实司法资格就是司法职业的基本条件。这种条件定然不会是“全日制”这样的因素。实践也清楚的表明,非全日制而从事司法职业并且非常优秀的不在少数。那么,全日制与否定然不可以成为司法资格的具体因素。不能认为,全日制才能有司法资格,非全日制就不能具有司法资格。所以,这些看来是提升资格内涵的要求或因素,实质上是让这一资格的内涵偏离正确的轨道。
那么,司法资格究竟是一个或者应当是一个什么?
笔者认为,司法资格就是知识构成,其基本内涵是知识,不是全日制也不是法治思维,也不是能力或意识。将司法资格定义为知识,有助于我们摒弃不合理的想像,从而非常精准的把握司法资格的本质。
为什么说司法资格是知识而不是能力?我们知道司法资格对应的司法职业是一种社会职业。不同的社会职业之间的根本差别并不是人的智慧或思维方式这样的一些东西。一个人之所以能从事一定的行业不过是因为具有这一行业的相关知识。所谓的能力其实根本不可能一般性的定义。但是,知识一定是能力的前提或基础。没有相关知识就不可能有特定的能力。比如没有医学知识,却有医治疑难杂症的“能力”,你信吗?我们考察各行各业,所有所谓的能力都是因为了解或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所产生的。我们说知识就是力量。如果力量代表能力的话,我只能说知识就是能力。
但是,总有些人愿意或相信没有知识的“能力”。比如,司法职业中,所谓的大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就认为没有知识也可以有司法能力。甚至认为,司法职业根本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在司法现实中,有些人认为法官的工作叫是个人就能干,不需要知识。比如,人民法院内部没有司法资格的书记员、法警甚至临时工等都经常“司法办案”,而且办得也很不错。那么,这种办案能力能不能看作是一种能力,并且用来论证没有知识也可以产生能力?如果一个人没有医学知识,比如医院的保安、司机亲自坐诊。而且,有时候看病也看得不错,你认为这是一种医治能力吗?并且,这种能力可能没有医学知识而产生吗?那只不过是恰巧没有产生医疗事故而已。当产生了医疗事故,我们才深刻认识到没有相关知识是多么可怕和多么没有能力,为时不晚吗?其实司法职业也是如此,当恰巧胡悠不起作用,需要开庭判决时,恰巧碰上深奥一点的专业知识需要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时候,我们也一定会发现没有知识就没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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