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33)
因此,不能将司法资格定义为能力,而应当本本分分的定义为知识。这样我们才能搞好司法考试,才能为打造中国司法的精度打下扎实的基础。
如果我们沿着能力或法治思维这样的方向去规划司法资格,就可能提出所谓综合素养,以及全日制,法治思维和能力等这样一些虚幻的目标或方向,从而让司法资格一定程度上偏离正确的轨道,产生偏差,降低精度,从而在最原始的地方对中国司法的精度造成破坏。
司法资格应当定义为知识,不仅如此,我们应当重申这里的知识是什么知识。它不是自然科学知识,不是哲学知识,不是医学知识,不是历史知识,也不是法制史知识,甚至也不主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样的知识,它什么也不是就是现行法知识。
任何人只要能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相当数量的现行法,他就具备司法资格。
你可能要说了,如果他不是全日制,如果他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他怎么可以从事司法职业?相反,如果他是全日制,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就算未掌握好中国的现行法,也一定具有某种综合素养,可以胜任司法职业。这些观点在笔者看来非常荒谬。一个人即使接受过最好的教育,只要不懂中国的现行法,只要对中国的现行法没有知和理解到一定程度,就不应该有中国的司法资格。这种与中国现行法具体对应的现实性和具体性,是在中国取得司法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是其它。比如,某中国人可以在美国大学法学院任教多年,有很好的法学素养,但是在他未掌握中国现行法以前,不可以承认其中国司法资格。中国现行法是一个特定的范畴,既不是当代的外国法,也不是古代的中国法。因此,即使有丰富的域外法知识,或者精通中国或世界法制史,也仍然无法取代中国现行法地位,中国现行法就是这样一种具体的知识。就是这种知识造就了一个人的司法资格。
因此,要提高中国司法的精度,首先要管理好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搞好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首先要精确把握司法资格的定义。司法资格就是现行法知识,就是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当数量的现行法。
我们必须以此为目标优化试题内容和结构。比如,去年司考中先救母还是女友一题。这种考题的精准性很差。它不是以考生知或不知某一知识点为考察对象。这种题不能准确反映考生的知识,因为即使考生知道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以及构成要件,也未必能答对此题。这种形式上看起来很新颖,但实质上偏离司法资格考试基本定义的试题在司考中并不少见,属于需要坚决优化和改进的一类试题。当然,案例题可以占相当比例,但是,应当着眼于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新颖性或趣味性。考察案例的目的不是知识的运用能力,这种想法我认为搞不清楚也考不清楚。考察案例的目的就是知不知道某一知识点。要确保考生知道现行法某一规定,或正确理解了现行法的某一规定,就肯定能正确的回答某一案例问题。之所以答错就是因对某一现行法知识未掌握。这就是考题应该具有的基本特点和精确性。只有这样的考题才可能是符合司法资格考试精度的知识考试。那些所谓有争议或高深的问题,其实完全不适合成为司法考试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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