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34)
比如犯罪构成四要件,它的基本知识必须掌握。但是,这一知识与具体案例的结合而产生的具体案例观点实在不应去考察。比如最近网上流行的关于骗妻去野生动物园又刺激妻下车结果妻被虎吃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话题就很有意思,但是绝对不适合成为司考案例题。并非知识不可以转化为案例去考察,而是现行法与具体案例结合所产生的不同认识不能作为司法资格赋分的标准去运作。只有现行法知识是知还是不知以及是不是准确理解了现行法的某一规定本身才是我们的司法资格。当考生具备这一状态且比较理想时,他自然可以比较成功的应对无以数计的案例。但是,你直接从具体案例的某一争议出手去考察他们的司法资格则偏差较大,反而不能精准的赋予正确的司法资格。所以,考题应该本分一些,应当立足于现行法的具体规定,而不是各种发挥或新颖性。
(二)司法人才吸纳和使用的精度。
司法考试的精度可以造就相当精度的司法人才,相当于司法人才的产出机制。有了人才以后,我们仍然需要一个吸纳和使用的精确度与之配套。两者结合方能有效提升中国司法的精度。
如果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现行法知识并不扎实,或者现行法知识非常扎实的人不能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通过考试后不能顺利的成为司法者,或者成为司法者但是不能依据现行法知识主宰或主导案件的处理等等,中国司法的精度都定然难以提升。
我们精准的把握司法资格,以此优化试题内容和结构后,司考分数将很有代表意义,或者说司法人才就在其中。并且,这些人才极有可能造就中国司法的精度。因此,可以考虑有利于他们的纳入机制。比如,司考在多少分值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均可享受加分政策。以此,让他们更容易走上司法岗位。我相信,这就是我们司法人才正确的吸纳机制。这种方式吸纳的司法者要比先招录司法行政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再培养或熏陶出来的司法者要强百倍。
最后,仍然是我们当前具体的司改课题。也就是法官如何独立审判,我们如何打造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科学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识别出司法人才,也吸纳进人才后,自然是如何运用这些人才。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让他们为中国司法正确担当。只有让正确的人去正确的担当,中国司法才能在精度和力度以及信度上皆有根本的改观。
综上,司法的信度深刻依赖其精度和力度。不能离开精度和力度去追求或提升司法的信度。司法精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诉前调解和分流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是司法力度的基本前提。司法精度也是司法信度的基本前提。可以说,没有精度的司法,带给我们的是一系列的低端产品。提升司法精度,可以带动诉前调解、诉中力度和诉后信度等各方面整体的进步。司法的精度或力度需要着眼于司法考试的正确定位以及司法人才的吸纳和正确使用。


总共3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