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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5)
根据上述回复,我们怎么评价这个司法机关呢?
第一、管辖法律有明确规定,当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而受诉法院不可以将案件推给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X中院要求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首先应解释清楚自己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
但是,X中院没有这样的说明。直接不予受理,并且没有裁定。其结论和理由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备自圆性。这就是司法欠缺精度的问题。
第二、请示过省高院能不能成为不受理的正确理由。X中院声称请示过省高院。那么,关于管辖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法律有明确规定,上级法院的答复能不能否定法律规定?而且,是否有管辖权本院应当自我判断和认定,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种一步到位式的请示过省高院算是怎么一回事呢?
第三、我们受理后也得指定其它法院审理。因为法官甲是X地区某县法院的法官。因此,X中院认为有必要回避,故称即使受理也得指定别的法院管辖。应该说这一答复较难评价。因为,它在形式上仿佛公正。简单的说,你是我下级法院的法官,我受理这样的案件并审理,在形式上就会让我说不清。
但是,上级法院能不能审理关于下级法院法官个人的案件以及应不应该回避,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说依据现行法,法官个人显然可以成为原告或被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不可以根据自己的想像,认为应当避嫌,就否定下级法官个人的起诉权?笔者认为这种“公正”是自命清高,是虚伪的做作。
而且,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即使考虑到这种实际处境也应当征求一下对方当事人的意见,问一问案件当事人对该管辖有没有这方面的担忧。但是,X法院直接替当事人决定了,仿佛这种事不用问,被告肯定不乐意。
因此,受理的话也得指定其它法院审理也是“自立”原则,实无法律依据。这种公正的追求必有偏差,欠缺精度。
第四、该立案法官关于不要邮寄,亲自去一趟的立案建议,被法官甲理解为不怀好意。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书、传票都可以邮寄,为什么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就非得亲自去一趟?
而且,所有这些交涉的最终结果就是不受理,也没有裁定。那么,综观一下这个简单的处理环节,X中院是不是不懂法?肯定不是,法院能不懂法,简直是笑话。而且,在答复中X中院也提到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指出了受理后也要指定其它法院审理这样的光大上的处理思路。所以,X中院的问题不是法盲的问题,而是司法处理不规范,没有精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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