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6)
你可能说了,是不是此案X中院真的不怀好意,因为法官甲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是,即使司法机关不怀好意,也应当“依法”出招。所以,动机可以忽略,仅从其“行为”看,可以将问题归结为司法没有精度。如果法院基于不予受理的目的,在法定的程序内,摆出了一般人无法反驳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归结到动机问题上去。对于这种本身就很粗草的处理,无论动机如何,不专业和没有精度已经可以定性了。
那么,比较我们对X中院的预判,它的实际表现出乎意料,根本没有预判的那些内容,甚至与这些内容不着边际。我们的预判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说X中院的行为无法依据法律规定预知,或者说就是一种很离谱的司法作为。这种司法作为与法律规定有较大差距,没有专业水准。这种司法状态,笔者归纳为欠缺精度。
(二)法官甲向广州中院和某区法院的起诉分析。
法官甲后来将起诉材料邮寄给广州中院。因为广州中院下某区法院也可以受理著作权纠纷。所以,后来折腾一段时间后,起诉材料转到了广州某区法院。
材料转递期间,试图几次联系广州中院根本联系不上。直到有一天收到广州某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来电。
那么,再预判一下,该院会如何处理。我们知道本案原告自身就是法官,那么,法官准备的起诉材料是否齐全?能否符合立案要求?我们不妨用这样的起诉材料去碰撞一下该院的立案规定。
该院立案庭法官提出了修改起诉状和补充起诉材料的立案要求。看来,法官也准备不好该院的起诉材料。
修改起诉状是指先前是此致广州中院,因现受理法院是广州某区法院,故应当改一下。这个小事,我们不列入评价范围了。那么,除此之外,该法院还要求补充什么材料呢?
根据该院的《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如下材料(根据回忆整理,通知书原件丢失):
1、 被告身份证明的材料;
2、 证据材料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法官甲将材料准备好,2014年10月12日寄出。
2014年10月27日,该院立案庭法官来电,再次申明三点补充材料的要求:1、被告组织代码证(可以网上打印);2、被告XX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据材料按被告人数提供。
针对这三个要求,法官甲对该院作了如下说明,原文如下(当事人已经匿名处理):
我诉XX公司和XX著作权侵权一案,2014年10月12日,根据贵院的要求补充了起诉材料。2014年10月27日贵院立案庭电话仍然要求我继续补充起诉材料,包括:1、被告组织代码证(可以网上打印);2、被告XX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据材料按被告人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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