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7)
原告认为,贵院的这些要求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XX公司的工商注册号和组织代码证号。这种情况下,被告显然是非常具体的,我起诉谁是很清楚的。原告的起诉已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要求。
组织代码证非原告持有,不是原告证件,按说原告并非能便宜提交证件复印件,这一要求并不合理。况且,将此列为必须的起诉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以立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该材料既然可以网上打印,原告仍然依贵院要求打印后提交。
二、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XX的基本身份信息,况且注明了被告的律师身份,并提供了其律师执业证号和执业机构信息。这种情况下,被告XX显然也是非常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已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
被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哪怕是复印件并不是原告可以轻易获得的诉讼材料。电话中原告曾与贵院立案庭法官沟通过,原本打算通过长沙市律协查询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律协要求必须本人前往或者委托当地代理人提供相关手续,不提供邮寄查询。这样,这件事非常不经济,有违便民原则。何况这并非法定的起诉材料,贵院对这一材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没有这份材料而不给立案不正确。故,原告拒绝提供被告XX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贵院仍然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受理,请依法裁定。
三、起诉状应当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但是原告没有义务将所有证据材料也如数提交副本。贵院的这一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这些材料原告可以自行复印,故原告同意按贵院要求再行提交本案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综上,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原告可以提供的起诉材料已按贵院的要求补充提交。而被告XX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材料,因贵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原告又不能便当获得,故原告拒绝继续补充。请贵院就现有的起诉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给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这里主要涉及了两个问题: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明确的被告”应当如何理解;第二、原告是否应当根据被告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份数。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关于起诉条件四小项的综合理解,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就是告谁必须明确的意思。如果原告也不知道要起诉谁,或者原告对起诉谁的表述不清楚,人民法院便无法受理你的起诉。所以,在起诉条件里,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起诉谁必须明确。并不要求原告一定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总共3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