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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司法的精度、力度和信度/fazhi1234(9)
还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当事人将证据材料邮寄给另一方当事人。那我们推想一下,如果当事人邮寄的证据材料与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不一致怎么办?所以,证据材料应当以提交给法庭的为准。任何需要该案证据材料的人都应当联系法院索取。只有在案证据才是正式的证据。所以,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材料不够正式。当事人也没有向其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他只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但是,这样的要求成为了中国司法诸多法院的家常便饭。因此,从一个细节说明,中国司法欠缺精度。
法官甲向广州中院第一次邮寄起诉材料是2014年8月30日。广州某区法院电话通知给予立案是2014年12月23日。这个诉讼仅立案环节便耗时近4个月。经过交涉,2014年11月11日,该区法院已经电话通知法官甲不需要再提交被告XX的身份证复印件。那么,从这个时间起算,或者再稍晚一些也罢,到该区法院通知立案也还耗时1个多月的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无论是总共近4个月,还是1个多月均反映出司法机关的事务处理远没有遵守法定期限。这一细节又说明中国司法欠缺精度。一个有精度的司法,它会精确的遵守属于自己的法定期限。一个动辄超出法定期限一个月乃至数月的司法,当然欠缺事务处理的精度。
(三)法官甲向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法院的起诉分析。
2016年4月份,法官甲就律师C的侵权向沈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因沈阳中院在官网上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受诉法院有明确说明。标的额10万以下的,由该区法院受理。像这种准确告知当事人起诉信息的法院并不多。比如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都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一般当事人在确定地域管辖后,都要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某区法院可以受理某些著作权纠纷案件,该区法院所在的中院应当在官网上提供准确的起诉信息。
这种信息的提供或发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司法公开或便民的角度来评析,显然也属于司法服务精度的范畴。即司法机关能否在自己的官网上提供当事人诉讼实际所需要的足够的精准信息。我想这应该属于人民法院三大平台建设的一个方面,它体现的是司法服务层面的精准性。相对于专业为核心的精度,这种服务精度属于次要方面。但是,整体上可以构成司法精度的内容。
这次起诉,发生于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官甲直接将起诉材料邮寄给了沈阳某区人民法院。
我们再预判一下,法院会怎么做?或者作为当事人,我们能够从法院那里得到什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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