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三种形式/刘志强盈科合伙人律师(2)
依据北京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办事指南,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1. 谁可采用此种投资形式:
拟从事以下第3项所示特定业务的外国(地区)企业。
2. 特点:
外国企业直接在中国境内经营,类似分公司、分支机构。
3. 适用的业务范围:
可采用外国企业直接经营这种形式的只有以下五种类型的业务。(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4. 审批要求:
均需审批核准。
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1. 谁可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
2. 特点: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企业的“国籍”是中国。
3. 适用的业务范围:
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以外的所有业务均可采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4. 审批要求:
与对内资企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一致。
三、 设立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 谁可以设立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不涉及国际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形。
2. 特点: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3. 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4. 审批要求:
一般行业无需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特殊行业须经审批。特殊行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行业。具体有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银行、证券、保险、航空运输、律师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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