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民政机关处理登记婚姻效力是强人所难与陷人于不义——从安徽省高院的判决说起/王礼仁(6)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婚姻法的实体规定,一般情况下程序缺陷不直接产生否定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J在婚姻登记时隐瞒其有外国国籍的真实情况,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本人无配偶证明,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重要证据情况下,不能确定其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
综上,案涉婚姻登记结果存在严重错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作出的X号结婚登记行为。
上诉人主张
纪方上诉称,1、J的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2、一审判决认定J自取得爱尔兰国籍之日起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严重错误。J自取得爱尔兰护照至今,未注销中国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登记,且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内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民事及司法活动,其中国国籍并未因其加入爱尔兰国籍而丧失,仍然合法有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是“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而J并未定居在国外。
3、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婚姻登记结果没有任何错误。
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J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提交的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在内的各项材料真实有效,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按照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规定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既无超越职权的故意,也无任何过失。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准予婚姻登记,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没有任何违反婚姻法实体规定的情形,至多是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或缺陷,该婚姻登记行为应予维持而非撤销。一审判决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J的一审诉讼请求。
J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其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爱尔兰国籍,取得爱尔兰护照,为爱尔兰公民。其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本人无配偶证明,在缺少证明其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重要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其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2015年6月8日 为其及纪方颁发字号为X结婚证的行为错误,应予撤销。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纪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向省一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提出申请。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依法不具备涉及婚姻登记的职权,其超越职权作出的登记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被诉结婚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纪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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