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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民政机关处理登记婚姻效力是强人所难与陷人于不义——从安徽省高院的判决说起/王礼仁(8)
J未向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如实陈述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导致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缺乏职权依据,该责任在于J。J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未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其本人无配偶证明,导致该婚姻登记缺少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证据,无法确定登记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故一审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纪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于:丽姐说法
原标题为:已丧失中国国籍再用中国公民身份进行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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