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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民政机关“帮忙”是“懒政”!/王礼仁
【内容摘要】民事离婚案件遇到程序瑕疵婚姻后,拒绝审理离婚和婚姻效力,要求先由民政机关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那么,民事程序不审查离婚案件的婚姻效力,要求民政机关或行政庭“帮忙”认定婚姻效力的做法是否正当?民政机关能不能“帮忙”认定婚姻效力?怎么“帮忙”?“帮忙”有没有作用?民事审判机关该不该要民政机关“帮忙”?毋容置疑,婚姻效力属于民事性质,应由民事审判解决。民政机关或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是“牝鸡司晨”,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懒政”。
【关键词】离婚;婚姻效力;民事程序;行政程序
长期以来,当事人因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都无法离婚,法院要求当事人先通过民政机关解决婚姻效力问题。如2018年J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纪方离婚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发现以J在丧失中国国籍时仍以中国公民身份与纪方登记结婚,其登记行为存在瑕疵,要求“双方应先通过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于是裁定驳回J的离婚起诉。
鉴于受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影响,在民事程序离婚案件中,凡存在登记程序瑕疵,法院都拒绝审理,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这种做法不仅使民政机关成为“冤大头被告”,而且造成了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其负面效果很大,有必要对一些误区进一步澄清。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的弊端和乱象,我已经反复介绍和批评,此不赘述。这里重点讨论民事离婚不审查婚姻效力,要求民政机关或行政庭“帮忙”认定婚姻效力是否正当。主要讨论民政机关对婚姻效力认定能不能“帮忙”?怎么“帮忙”?“帮忙”有没有作用?法院民事审判机关该不该要民政机关“帮忙”?
一、民政机关能不能“帮忙”?
回答是否定的,即民政机关不能“帮忙”。因为民政机关缺乏审理婚姻效力的职能与能力。这个问题我已经论述的很多了,不再赘述。
二、民政机关怎么“帮忙”?
如果强行要民政机关“帮忙”,民政机关只能采取下列两种形式“帮忙”:一是直接出具婚姻有效或无效的证明;二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形式,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民政机关的“帮忙”有没有作用?
(一)民政机关的“帮忙”有没有作用,首先需要弄清民政机关的证明和决定的价值:
一是民政机关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证明能否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二是行政复议决定能否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毋容置疑,民政机关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证明不能作为民事判决认定婚姻效力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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