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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民政机关“帮忙”是“懒政”!/王礼仁(4)
5.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懒政”与“渎职”
民事程序不仅应当而且可以更有效的处理因程序瑕疵引起的离婚及其婚姻效力判断。民事程序审理离婚以及离婚案件中的婚姻效力是其“法定义务”。民事程序不审理程序瑕疵离婚和婚姻效力不仅是一种“懒政”行为,也是一种“渎职”。
把程序婚姻效力推给民政机关或行政诉讼,不仅是强人所难,更是舍近求远,舍易求难,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加重当事人负担,是滋生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诉讼难”与“判决乱”重要原因之一。
6.民事程序不审理婚姻效力是制度性缺陷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程序不审理程序瑕疵离婚和婚姻效力,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制度缺陷所致,即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错误规定所致。要解决当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诉讼难”与“判决乱”,必须清除法律障碍,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审判“懒政”现象。为此,呼吁尽快废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原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十余年的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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