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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在疫情最后阶段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孙斌
武汉市人民政府在疫情最后阶段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各位大咖、各位律师:
晚上好!
我是来自湖北武汉的孙斌律师。我今天晚上的发言题目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在疫情最后阶段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不足之处望请各位大咖、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斧正: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看武汉市人社局对于停工停产的回复以及北京市人社厅、财政厅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封城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来确定这个挑战的必要性。

我们首先看武汉市人社局对于停工停产的回复:
某企业问:
企业在1月23日就已经安排员工停工,请问1月23日到3月10日期间企业都没有安排员工工作,那么停工停产是从1月23日起算,还是从几月几日开始算?

武汉市人社局12333回复: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延迟复工期间,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职工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应当优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并依法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期间待遇。

从专业的角度本律师认为这一回复在以下三个方面是存在问题:
第一没有对企业2020年1月23日停工的原因进行确认。大家也知道,武汉在1月23日根据《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封城,从这一天开始,武汉处于一种封城的状况。虽然武汉封城时间定在早上十点(武汉封城通知在1月23日凌晨2点30分通过网络公布),但是很多企业已通过网络得到这一通知就没有安排员工上班,直接进按停工进行处理。因此回复中没有对企业停工的原因进行确认,这是存在的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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