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在疫情最后阶段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孙斌(2)
第二个对于停工停产的性质存在认定错误。虽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停工停产进行确认,但是在人社部有关人士主编的《劳动人事法律精要》(该精要由范战江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第一版)中,对于停工停产工资概念(该精要第215页)进行了确认:
停工停产工资是指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因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一般指技术、组织上的缺陷,或企业外部条件(如待料、待电)等影响而停工停产。
从这一概念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可以明确说明,停工停产必然是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而武汉已处在一个封城的状况下,已经不具备了这一条件。
企业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也不存在,武汉市封城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是一个政府命令的行为,所有企业除涉及国计民生、疫情需要进行生产的外其他全部停工、停产,这是疫情而导致的一个抽象行政行为。而停工停产严格意义上说,是用人单位的个别行为、个别决定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关系。企业停工停产如因违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而责令停产,这一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两者之间同样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对武汉封城期间,按停工停产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明显在对停工停产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第三对延迟复工概念也存在认定错误。根据人社部【人社厅明发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延迟复工是因疫情而导致,这一阶段明显符合这两个措施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再按停工停产进行处理,很明显又存在认定上的错误;因为按照规定,即使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同样要支付这期间的工资报酬。
我们再来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第四条规定:
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这个规定从专业的角度也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个没有对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的性质进行认定,仍然按停工停产进行处理。不同的是生活费标准又考虑了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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