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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在疫情最后阶段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孙斌(3)

第二存在就业岗位上的歧视。实际上,按照人社部【人社厅明发电(2020)5号】规定:在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期间,即使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报酬。该通知对于职工能够帮助企业完成工作的,才给予正常工资的做法明显与该规定相冲突。且还存在就业岗位上的歧视,即不能到岗的员工,其岗位属于可替代的岗位,对于可替代的岗位,采取不同的工资支付办法也与《就业促进法》规定相冲突,存在就业岗位上的歧视。

第三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存在违规。因为封城它是一个特定的强制措施,封城期间的企业职工,他本身处在休息这一个阶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休息日是禁止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从以上两个回复、通知可以明确的确认,将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这一阶段认定为停工停产明显与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的性质是相矛盾。在人社部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两个地区的人社部门还做出这一错误的认定,很明显这是对职工合法权益上的损害。

因此对于武汉市人民政府而言,在疫情的最后阶段他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本律师认为就以下四个问题依法向国务院、人社部进行请示:
一、武汉封城期间企业职工,包括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以及湖北籍、非湖北籍但在湖北居住在外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
二、武汉封城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双方协商降薪行为的合法性;
三、武汉复工后继续延期复工期间,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四、武汉复工后湖北籍或者非湖北籍职工、包括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陆续回外地企业工作前,按规定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实际上以上四个问题,除带薪年休假在人社部【人社厅明发电(2020)5号】中没有规定外,其他的问题都有规定。
封城期间的工资待遇,包括封城期间延迟复工阶段、复工后继续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在人社部【人社厅明发电(2020)5号】第一条都有规定。
封城期间的性质,它是属于休息,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使用年休假,明显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是相矛盾的。
在封城期间降薪的行为不仅与人社部【人社厅明发电(2020)5号】文相矛盾,且存在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
上述问题为什么需要向依法向国务院、人社部进行请示,因为它不仅要保护武汉封城期间武汉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更要保护湖北省(包括武汉市)封城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湖北籍、非湖北籍但在湖北居住在外地工作人员,避免类似北京市人社厅通知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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