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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
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法律圈的广泛热议。争议的焦点既有实体问题,亦涉及程序方面,尤其是后者。在阅读几遍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后,下列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一审法院法院不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是否合法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从本条规定的文义上分析,因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况作出的一种具有公信力性质的承诺。审判机关能否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事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如无法定特殊情况,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很难推行下去。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本质上毕竟为求刑权,定罪量刑权仍为人民法院专属。根据本条第二款,只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
故,从二审判决书的描述来看,“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后在原公诉机关坚持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本案判决。”那么,一审法院不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而是判处被告人二年实刑,仅从程序而论,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以精准量刑,还是幅度刑为宜

此为从本案引发出的第二个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自然希望在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能提出精准量刑。如为幅度刑,因其具有结果上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但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如果检察机关均以提出精准量刑为主,同时又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该量刑建议,则是否会因此架空法院的审判权,从而使庭审沦为走过场的形式审?这是法院方不愿看到的结果。故,有观点认为这两份判决的背后,“透露出法院的一种整体性情绪”,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检、法权力角力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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