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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10)
3.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经调查核实,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因其驾车逃逸,导致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阈值无法查证;宋某无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余金平为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4.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酒精检测单》证明:2019年6月6日5时30分,余金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6毫克/100毫升。
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2019年6月6日6时12分抽取余金平血液,经检验未检出酒精。
6.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宋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7.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车辆右后门把手、前保险杠及右后门上的血迹系宋某所留;左前门内侧拉手、手刹、档把、方向盘喇叭、大灯开关、点火开关按钮及方向盘套上检出DNA,系余金平所留;送检毛巾上检出宋某的DNA;事故现场路面提取的白色片状物与×××小型普通客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白色漆片的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
8.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右前转向灯工作状况无法检验,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
由于事故现场路面未见×××号小型普通客车留有制动印迹,该车的制动情况无法确定,碰撞过程中能量转换无法量化计算,且×××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处于视频画面之外,因此×××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勘查现场提取物证录像证明:2019年6月6日1时25分,民警进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兴南二路中国铁建梧桐苑7号院地下车库发现肇事车辆,随后勘查车辆并提取物证痕迹。2时28分勘查结束。
10.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证明:从余金平单位停车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6月5日21时02分39秒进入单位大门,在21时04分35秒驾车离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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