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11)
从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6月5日21时28分37秒,肇事车辆前灯光进入监控画面,显示车辆在行车道内持续向右偏离。28分39秒,肇事车辆进入人行道,被害人被该车撞击后身体腾空,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该车随后校正方向并驶离现场。
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兴南二路中国铁建梧桐苑7号院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2019年6月5日21时33分30秒驾车进入地下车库,在33分53秒停车熄火并绕车查看,在34分27秒返回驾驶室并取出毛巾、擦拭车身,在35分25秒擦拭完毕并携带毛巾走出地下车库,在36分50秒步行离开小区。
从北京大福汗天堂美容有限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6月6日0时55分40秒进入该店,在4时59分离开。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6月5日晚,他开车由南向北在景观大道上行驶,发现路东侧树坑里躺着一个人,周围全是血。发现这个情况后他就停车,从车上找到反光三角牌,放在那个人南边100米的位置,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这个人是一个中年男性,当时头朝东,脚朝西,脸朝上躺在树坑里,右腿是伸直的,左腿搭在右腿上。他没有看见是怎么造成的。现场有一个丰田的车标和一个透明的大灯灯罩。马路牙子上还有一个轮胎印,一双跑步鞋。车标在死者北边20米左右路面上,灯罩在死者南边的路上。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5日晚18时30分,他和余金平、孙某及何某一起在池记串吧复兴路店吃饭,期间余金平大概喝了四两42度的汾酒。20时散场后,余金平步行回单位。从吃饭地方距离余金平单位步行大约10分钟。
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5日晚6点半左右,他和余金平、王某、何某在万寿路池记串吧吃饭,余金平是步行过去的。吃饭期间,四人都喝了42度的汾酒,其中余金平喝了两杯左右,大约四两。晚8点15分左右大家离开饭馆,余金平说单位有事,要先回单位,就自己步行离开了。
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5日晚,他和余金平在一起吃饭,喝的是42度的汾酒,余金平当时喝酒了。他去的时候是18时30分,离开的时候是19时40分,期间还在外边打了半个多小时电话。余金平怎么离开的,他不知道。
15.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姜在义、岳文龙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余金平在2019年6月6日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16.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2019年6月17日,余金平之妻李旭代余金平与被害人宋某之母李某签署和解协议书,余金平自愿赔偿并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60万元,李某对余金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当日,李旭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0万元,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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