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12)
17.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助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死亡情况。
18.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车牌号为×××的丰田牌汽车的所有权人系余金平,且余金平具有驾驶资格。
1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户籍证明》及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安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余金平及宋某的身份自然情况。
20.被告人余金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2019年6月5日18时左右,他与王某、孙某、何某一起在海淀区池记串吧吃饭。期间他喝了四两42度的汾酒。20时30分左右吃完饭,后他自己走了15分钟回到单位,驾车上莲石路,到门头沟区时走河堤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开了一段距离后,突然右前轮咯噔一下,他就感觉车右前方撞到了路边的一个物体,看见一个东西从车的右前方一闪而过,向右方划了出去。因为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他害怕法律惩罚,没下车查看,就直接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中。停车后他发现车头右前部撞得比较重,车右前门附近还有斑状血迹。他就把血迹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就想赶紧回到现场看一看。然后他就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向东走到河堤路上。因为害怕被民警发现,他就走在河堤路西侧人行道的西侧树林里。在现场附近100米左右时,他看到120救护车和警察、警车。他害怕被法律处罚,就在那看着警察处理。大约半小时后,他就沿着西苑路向北走,后转上了滨河路。大概23时左右,他看到一个足疗店就躲进去了。期间其妻子李旭给他打电话他也没敢接,并直接关机。6日早上5时左右,他打开手机,接到李旭的电话。李旭在电话里告诉他昨天夜里警察来家里找他,说他撞死一个人。李旭劝他自首,他本身感觉自己也跑不掉了,于是前来自首。案发当晚他虽然喝酒但意识清醒,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身体。
对于上述证据,检察员、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重复宣读或出示,并表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此,合议庭经评议予以确认。
在二审庭审中,余金平当庭供述:他是在2018年8月份调到单位纪委综合室工作,负责日常协调与撰写材料。案发当天他喝了四两酒,平时喝七八两没有问题。案发当时他意识恍惚,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但没有下车看。他把车开进地下车库后,看到车上有点点斑斑的血迹,右前灯撞得比较厉害。他意识到可能撞人了,也可能撞到其他物体了,不确定是撞人。他用抹布抹了血迹,就往现场跑。到了现场以后发现有很多围观人群,听有人议论说撞死人了。当时他心里有点乱,不敢面对家人,于是离开了现场。第二天5点左右,他主动到达交通队投案,当时没有人跟他说公安机关在找他。案发当天是阴天,视线不是很好。现场有路灯,他打开了车灯。他平时不戴眼镜,视力是1.2左右。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