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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2)
是否真有前述因素影响,笔者在此不作评论。但从我国的立法架构及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背景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似应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更为适宜。另,本案带给刑辩律师的启示是,即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据此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亦需谨慎从事,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不可话说得过满。同时,应重视审判阶段的应对准备,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在检察院提起轻判抗诉的情况下,二审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二审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罚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利变更”)基本原则,是法律圈热议的又一主要焦点。对此争议的分析,涉及到对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如何解释或理解的问题。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若仅从该条第二款的字面上看,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但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整体上分析,其着眼点应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从另一方面说,也意味着是对司法权的限制。据此,本条第二款中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当理解为是不利于当事人的抗诉,而非为被告人利益所提的抗诉。在后一种情形下,二审法院不应加重当事人的刑罚。否则,在解释的逻辑上也难以自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王爱立、雷建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与适用》一书中亦持此观点。该书中认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从不告不理的角度而论,对于单纯为了被告人利益而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亦不应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变更。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的实体处理固然重要,但程序公正更不容忽视。正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法谚所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文章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附录: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一、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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