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3)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9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金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羁押,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崇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储晓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被告人余金平及其辩护人赵崇民、储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被告人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其驾车逃逸,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2019年6月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余金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8.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孙某、何某、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照片,酒精检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视频资料,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