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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7)
第三,余金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余金平系偶犯、初犯、过失犯,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主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的案件,全国各地均有适用缓刑的判例。2018年12月,一审法院曾对一件与本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同、案发时间相近的率某交通肇事案适用了缓刑,而对本案却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是:原判量刑确有错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建议本院予以改判。主要理由如下:
1.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余金平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余金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无法定理由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证明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与起诉指控的罪名一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列举的前四种情形,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也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3.一审法院曾判处类似案件的被告人缓刑,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全国多地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的判例。2018年12月,一审法院对一件相似案件作出过缓刑判决。本案与该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同、案发时间相近,一审法院作出一例实刑、一例缓刑的判决属同案不同判,应予纠正。
4.对余金平宣告缓刑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余金平两度被羁押,已经深刻感受和体验到痛苦和煎熬,对其宣告缓刑能达到教育挽救目的,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在余金平被羁押后,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年幼孩子,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难,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上诉人余金平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主要理由如下:
1.原判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其行为属过失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且其在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1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护人的量刑请求均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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