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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上诉案引发的思索/张学伟律师(9)
6月5日21时39分,路人杨某发现该事故后电话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前往现场,并于22时30分开始勘查现场,确定肇事车辆系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且该车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现场道路东侧人行道台阶处留有轮胎撞击后形成的挫印,被害人倒在前方道路护墙之上的人行便道且已死亡。被害人头部距离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的挫划痕迹起点约26.2米,留有被害人血迹的灯杆距离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的挫划痕迹起点约15米,灯杆上布满血迹且血迹最高点距地面3.49米。此外,现场还遗有肇事车辆的前标志牌及右前大灯罩碎片。
6月6日1时25分,民警在余金平居住地的地下车库查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勘查现场提取物证。该车右前机器盖大面积凹陷,右侧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右前轮胎及轮毂有撞击痕迹,右侧车身有多处血迹(部分血迹已被擦除)、车标脱落。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因其驾车逃逸,导致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阈值无法查证;宋某无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据此确定,余金平为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6月17日,余金平在妻子李旭的协助下与被害人宋某的母亲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旭代为赔偿并实际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李某出具《谅解书》,对余金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审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明:杨某在2019年6月5日21时39分报警称,在景观大道永定河处,丰田车与行人刮撞,一人躺在此处浑身是血,现场有丰田车标但没有车。
2.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系南北走向,分向式道路,上下行各设有一条混合道和一条人行道。机动车道宽均为345厘米,路肩宽均为40厘米。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现场道路平坦,视线良好。选取现场道路中央分道线为基准线,道路南侧1公里公里桩为基准点。现场位于基准线以东,基准点以北。
肇事车辆系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肇事车辆前标志牌脱落,右前大灯罩损坏,前部右侧有撞击痕迹,面积为262厘米×147厘米,右前轮胎及轮毂损坏。现场地面存有痕迹,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挫划痕迹L1,长度为1714厘米;起点位于基准线迤东400厘米,基准点迤北1510厘米;止点位于基准线迤东410厘米,基准点迤北3210厘米。人体在地面形成挫划痕迹L2,面积为258厘米×73厘米;起点位于基准线迤东400厘米,基准点迤北3780厘米;止点位于身体下方。人体头部下方留有血迹,面积为103厘米×86厘米,血迹中心位于基准线迤东530厘米,中心距点4130厘米。基准点迤北第二个灯杆上留有血迹,血迹最高点距地面349厘米。该事故为变动现场;车辆右前轮胎及轮毂损坏与地面形成挫划痕迹L1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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