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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法院的任性/肖佑良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法院的任性

余金平案公开后,引起热议,分析文章层出不穷,众说纷纭。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强调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审判为中心;有鼓吹二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伟大判决”的;有理性思考“上诉不加刑”、“抗重不加刑”的。这些从法理角度进行的分析,都是不得要领的。余金平案裁判说理的部分,篇幅比较长,貌似给人充分说理的假象。其实,法院利用了自己的审判权和终审权,根本不给控辩双方反驳的机会,自说自话,装腔作势,哗众取宠,纯属瞎扯淡。
该案的判决,一审直接违反了‘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违反了办案常规;二审错误更上一层楼,无预警直接否定了一审三方的共识,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加重了刑罚。法院的任性,该案判决体现得淋漓尽致。
假如该案未经调解直接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量刑建议是实刑二年,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结果判三缓四,检察院基于现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抗诉,请问二审法院会改判加刑么?确定不会吧!
像余金平这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实务中时有发生。如果赔偿到位达成和解,基本上都是判了缓刑的。余金平案一审法院不久前就有类似案例判了缓刑,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几乎都这么操作的。这一次为何就不同了呢?原因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使得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取得了一定的话语权,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除非出现原则性错误,法院就应当接受。法院有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侵蚀了法院的审判权,非常抵触。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通常会与公安机关联手,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具体做法跟法院完全是一样的。
就余金平案而言,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实务办案常规,也就是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两级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违反实务办案常规,存疑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尤其是二审法院更为典型。
按照‘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一审法院如果拿不出修正量刑建议的充足理由,就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然而,一审法院没有充足理由否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直接违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规定,二审不仅不纠正一审的错误,相反,还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直接否定了自首情节,并加重了刑罚。
余金平案法院透露出来的信息是,以审判为中心,独立行使审判权,量刑是法院自留地,我的地盘我作主。至此,不明真相的人明白了么?余金平案就是神仙打架,小鬼遭殃。该案不仅违反了实务办案常规,而且直接违反了‘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法院的这种任性,有人竟然为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独立行使审判权喝彩叫好,甚至吹嘘余金平案判决伟大,实在是太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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