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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张生贵
公司企业老板必读
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总则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有74个条文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罪名148个。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出于打击单位走私、投机倒把等活动的现实需要,在总结查办各类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立法和司法机关开始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惩处单位犯罪的规定。如:1985年7月8日“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中最早正式规定单位犯罪的是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入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在专门刑事法律里承认了单位犯罪。
根据我国学者的保守统计,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单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到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因此,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随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有关单位犯罪认定的细节问题,“两高”以批复、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单位犯罪认定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解释,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间题的批复》、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宝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于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并且采取分则直接规定为单位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规定方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从犯罪构成上看属于单位犯罪,但是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例如关于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情况,尽管从犯罪构成上看,属于单位集体决定、反映单位意志,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是,刑法分则未在盗窃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此种情况就不能定单位盗窃罪,2002年、2013年高检或高检与高法联合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采取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的做法。尽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个案的审判提供了依据,但是,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不能以此类推及于其他犯罪。因此,历次刑法修正案除《刑法修正(二)》和《刑法修正案(五)》之外,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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