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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张生贵(10)
13.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本条是新增条,新增名,将假诉单独入,同时规定了犯罪。扩大了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单位犯罪的罪名。单位犯此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单位虚假诉讼时心理状态是明知。单位犯该罪的客体和名观方面与自然人犯罪无异,不再赘述。
1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法修正案(九)》第36条)本条是新增条文,新增罪名,将公开披露、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近几年,不少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就将案件情况在网络上发布、炒作,从而达到给审判人员施压的目的。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备受争议。《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进了回应,严格限定了范围,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的内容仅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期对部分法律工作者利用网络非法炒作案件的行为有所遏制。在这种炒作过程中,许多媒体、网站为博得关注度,大肆宣扬、传播上述信息,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将“公开披露、报道”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入刑,并单独成罪,以期规范媒体、网站的相关行为。由于公开披露、报道上述信息的行为多涉及单位行为,故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此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单位犯罪适用的罪名。单位犯此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单位明知该信息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果公开披露、报道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审判秩序及当事入涉案信息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公开披露、报道上述信息的行为。
1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此条修改仅涉及两处,一是修改了法定刑,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的量刑档次,加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了七年。这是对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回应,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加强司法权威。二是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进行罚金的判决比皆是,然而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之前并未纳入刑法规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无法对单位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仅可根据司法解释,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次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使刑法规定更加完善。此条文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扩大了单位犯罪适用的罪名。单位犯此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单位明知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而不执行。单位犯此罪的容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客观方面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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