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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张生贵(12)
该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均可构成此罪,自然人不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犯罪的修改有如下特点
(1)《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有18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5条、第36条、第39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所占比例非常高。(2)这18条中,《刑法修正案(九)》仅是对自然人犯罪进行修改,同时单位犯罪因比照自然人犯罪而有所修改的有8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7条、第30条,第4条、第47条、第49条)。新增罪名,其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有6条(第19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3条,第46条),涉及7个罪名,分别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啡:帮助信息网终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原条文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单位犯罪条款的有4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39条),涉及罪名6个,分别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单位犯罪适用的罪名,扩大了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并不断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单位是我国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规范单位的活动,惩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最初在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也是回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惩治违法犯罪的单位,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最多的章节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此也可见一斑。《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单位犯罪的范围,对于进一步规范单位活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2)顺应国际社会趋势。世界上最早确立单位犯罪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较宽泛,除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以外,法人均可犯。传统的大陆法系坚特社团不能犯罪的观点,如意大利,认为刑事责任为自然人责任。法国原本也未规定单位犯罪。但是,19世纪末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认同法人犯罪,有的国家,如日本,虽未規定法人犯罪,但是在行政法等领域中有用罚金惩治法人的规范。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国194年刑法典全面规定了单位犯罪,开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我国在20世纪80的年代以前,也不认同单位犯罪。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惩治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需求增长,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讨论目益激烈,最终在1997年法典中正式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与国际社会关于犯罪态度的趋势是一致的,顺应了国际趋势。(3)为司法实践中追究单位犯罪责任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刑法采取了分则逐条规定的方式,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定单位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但是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如在单位组织盗窃问题上,我国刑法未规定单位盗窃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单位组织盗窃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应以盗窃罪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尽管这种解释为个案提供了解决方法,然而,却不能将这种解释类推到其他所有案件。且这种解释仅为权宜之计,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性的做法,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还是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刑法修正案(九)》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单位犯罪问题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为司法实践中追究单位的犯罪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4)回应社会发展新情况,解决司法实践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如反恐需求的日益高涨、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刑法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就要不断地更新,回应社会新情况。单位犯罪情况亦然,如针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相关的犯罪,并规定了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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